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形,复印件符合真实性形式要件,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
1.有原件比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的书证原件提交到法庭很困难,例如,由特定机关保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提取,或者书证原件体积过大,不方便携带,提交原件到法庭的成本太高,客观上不能提交到法庭等。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对这类复印件,当事人可以请求保管单位提供证明,证明原件的出处及复印件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根据我国目前现状,有些单位对其保存的书面材料,对外开放并允许查阅和复制,且保存单位还提供复印及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服务。
2.有证据证明,复印件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处,法院可以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其不利的原件时,可以推定复印件基本符合真实的形式要件,允许进入质证程序。
3.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印件记载的内容是真实的。例如,原件虽然灭失了,但有公证机关以往的公证书,证明复印件的形成与原件一致;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是复印件,同时又提交了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合同有关内容的证据,或者提交基本印证复印件内容的履行合同的凭证等。
4.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复印件要成为证据材料进入质证程序,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须是复印件、法院核对原件笔录、开放证明单位核对印鉴或其他单位证明、公证书、对方认可复印件真实性的当事人陈述等。否则,复印件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清涧县人民法院 白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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