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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2-09-29 14:53:50 来源:襄垣县交警大队 李敏 供稿     点击: 字体:

2022年08月23日17时17分许,候某某驾驶晋D****R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府前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宝焊接厂门前路段时,遇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郭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候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不得超速行驶,且发生事故后不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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