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1日04时10分许,魏某某驾驶晋D*****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8线(二浙线)由北向南逆行至972公里加200米处(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西元垴村路段)时,遇徐某醉酒后驾驶晋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开车不喝酒 酒后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