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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姚策事件应该刑事立案

2021-04-04 09:55:17 来源:http://www.gongyilvshi.com/qiye/20210401/5112.html     点击: 字体:

著名评论员白岩松评论姚策事件为“互换人生”,有关姚策事件的报道成了网红,成了网民的热议!由此引发法律界专业的律师观点,在错抱和偷换之间更倾向于偷换,这牵扯到刑法追诉时效问题。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是偷换,因为事件发生在28年前,明显已经已经过了刑法追诉时效。张建军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事实是没有时效的,28年前的事到底是错抱还是偷换是应该查明的,如果是偷换,那么姚策生母杜新枝和相关单位涉 嫌新的犯罪。

  首先,杜新枝可能涉 嫌以下犯罪问题:

  刑法266条规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307条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现在杜新枝以错抱为由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如果错抱理由不成立,那么28年前杜新枝偷换孩子,现在杜新枝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杜新枝虽然使用的是民事诉讼的形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也不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因为目前严厉打击的套路贷诈骗犯罪,大部分都经历过民事诉讼程序,退一步讲杜新枝也有涉 嫌虚假诉讼罪。

  其次,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相关人员涉 嫌的犯罪问题:

  刑法168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310条规定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目前来看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此事遮遮掩掩,不想查明事实,只是以想以赔钱化解。如果偷换事实成立,那么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相关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公安机关应该刑事立案。

  针对涉 嫌的犯罪问题姚策养母许敏可以举报,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在诸多疑点之下也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介入。刑事立案三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刑事立案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姚策事件不论是“错换”还是“偷换”,都要把重点定在了彻查真相上,追责与探讨真相不能就此停止。多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盈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军认为姚策事件目前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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