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家在河北邢台,在桥西区有一处合法房屋。后在拆迁过程中,被桥西区达活泉街道办拆除。

王女士给街道办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街道办未答复。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综合房屋价格、房租损失以及房屋内物品及精神损失赔偿,一审判决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女士行政赔偿金89万余元。

街道办上诉,称王女士系恶意操作,街道办不应赔偿。 

街道办称,涉案房屋系房改房,原产权归某医院所有,后按政策售给单位职工任某(王女士前夫),登记在任某名下,后来医院集资给职工盖新住宅楼,任某明知要交旧房而不主动搬离,还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妻王女士名下。

王女士则答辩称,自己与前夫任某2003年3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前夫任某是以无房户身份与其他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王女士还亮出了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调解书,证实任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自己是房产的合法产权人,有房产证。

她还说,房子被非法强拆后,自己身心受到了创伤,两度住院治疗,至今不能听挖掘机的声音。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街道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王女士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且赔偿义务机关为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街道街道办。

王有银律师表示,因街道办已将房屋强制拆除,且强制拆除前未评估,评估已经无法进行,故王女士房屋损失赔偿应按能够购置相同或类似地段的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的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出种种理由为自己辩解。面对这些,被拆迁人不要激动冲动之下做一些不理性的事情,其实只要沉心静气,依托法律和证据维权,是可以取得胜利的。如果期间遇到疑难,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他说。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