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什么呢?今天,圣运律师借此案解读法律。

贵阳市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与发展局拟对朱昌酒业厂区实施关停。朱昌酒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共5219.28平方米,其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后朱昌酒业一直未实际交付房屋,观山湖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朱昌酒业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朱昌酒业未能按照货币补偿协议移交厂区,观山湖区政府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在朱昌酒业未移交厂区且观山湖区政府缺乏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观山湖区政府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观山湖区政府与朱昌酒业签订有协议,这为何不能使观山湖区政府的强拆合法化?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释说,即使政府一方已经依照协议履行了相关拆迁义务,只要被征收人未主动交付被拆迁建筑物,政府就不能以协议的履行作为政府拆除行为合法化的基础。

“具体到本案中,协议的约定及履行并未赋予政府强制拆除的权利,在朱昌酒业不予配合搬迁的情形下,观山湖区政府仍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即违法。”王有银律师说。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