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4日10时40分许,连某某驾驶“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车后乘坐连某某)沿东桑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泽河村路段超车,遇陈某驾驶蒙B****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同向在其前方掉头时发生碰撞,造成连某某、连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连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载人,行经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第二十六条“电动车的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尽观察义务、未确认安全后掉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在行经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侧通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尽观察义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