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01日18时50分许,焦某驾驶“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太行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郝沟诊所路段,与沿太行路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刘某某驾驶的无牌“爱玛”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焦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焦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未靠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电动车的驾乘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靠右侧通行,需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