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18时许,付某某驾驶无牌“豪爵”110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王某某)沿西五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镇普头村弯道路段,与相向行驶王某驾驶晋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会车时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会车时靠右行驶,驾驶摩托车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