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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居然被开发商偷偷卖给了别人

2020-03-24 14:00:53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字体:
补偿给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居然,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了,最后给一家公司做了房屋预告登记!

拆迁户当然不干了,一怒起诉,法院终审判决,住建局未经审查义务,登记应予撤销。

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先生付女士夫妇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其置换后的商铺位于中环商业广场A幢底层,面积为125.56平方米,房地产公司在附图上标识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之后,房地产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中环商业广场A幢1单元1层1号房出售给汽车服务公司,并于当日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预告登记。

这是明显的一房二卖!而且“二卖”的是拆迁安置房,严重侵犯拆迁户的利益!为此,熊先生夫妇起诉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判决撤销。而本案,争议焦点是安顺住建局原作出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否证据确凿。

本案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查,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熊先生夫妇指认的位置系回迁安置给他的房屋位置,与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附图相互印证;原安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认可熊先生指认的位置是在预告登记范围内。

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排除本案争议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坐落于中环商业广场A幢1层1号房屋不包含回迁安置给被上诉人的商业铺面房,故安顺住建局作出登记,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安顺自然资源局原由安顺住建局作出的房屋预告登记。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熊先生夫妇签订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后房地产公司才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安顺住建局申请预告登记。签订拆迁协议在前,且涉及的是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相关的备案资料,安顺住建局有能力且应该能核实案涉房屋已被用于补偿安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法定程序之一是审核。在房地产公司与汽车服务隐瞒真实情况向安顺住建局申请房屋预告登记时,安顺住建局作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认定未尽审慎的审核义务。”王有银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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